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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年12月27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 月19日早上伙同黄某某、康某某、付某某共谋以冒充神医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几人在西昌市长安菜市寻找目标,后在菜市天桥黄金元寻找到目标姜某某,黄某某等人合伙搭讪被害人姜某某,几人相互配合,称姜某某家会有血光之灾,需要花钱做法消灾,致被害人姜某某将家中的15000 余元现金取出交给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四人诈骗得逞后各分得赃款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冒充神医,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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