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27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 月19日早上伙同黄某某、康某某、付某某共谋以冒充神医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几人在西昌市长安菜市寻找目标,后在菜市天桥黄金元寻找到目标姜某某,黄某某等人合伙搭讪被害人姜某某,几人相互配合,称姜某某家会有血光之灾,需要花钱做法消灾,致被害人姜某某将家中的15000 余元现金取出交给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四人诈骗得逞后各分得赃款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冒充神医,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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