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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吉林市龙潭区**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2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被害人汤某某在海南购买住房的虚假名义,伪造**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协议、收据,在本市船营区多次诈骗汤某某、薛某某共计人民币52.27万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房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复印件、聊天记录复印件、文件复印件、情况说明、购房合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等;

2、证人唐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薛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5、试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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