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里**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松,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25 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店,以购买音响有优惠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人民币123630 元,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后郑某某向陈某某实际交付两台音响,共计价值人民币11592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明细、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四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洁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王松,联系方式:18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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