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号,现住**路**弄**号。2013年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10月,被害人徐某某先后向被告人郑某某等借款,实际得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0万余元,因徐某某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郑某某联系袁某某(已判决)等人平账。2014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以提供保障、支付利息等理由欺骗徐某某写下14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郑某某等人看房后,将徐某某名下本市**路**弄**号**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公证手续。后出资方张某乙将140万元转入徐某某银行账户,郑某某、袁某某等人陪同徐某某分别去多家银行取现50万元,支取90万元并存入袁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徐某某未获钱款。2015年3月,徐某某的上述房屋被出售,其未获钱款。经评估,该房屋当时的市场价为240余万元。
2014年12月,被害人张某甲因无法归还被告人郑某某借款,郑某某要求张某甲将已抵押的其名下位于本市宝山区**村**号**室的房产过户给郑。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已判决)陪同张某甲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上述房产有15万元贷款未还清,被告人郑某某以帮助归还贷款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甲与陈某某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声称待过户完成,该笔借款自动作废。同日,由陈某某向张某甲转账100万元,张某甲全部取现交还,其中15万元归还房屋贷款。几日后,张某甲将上述房产过户给郑某某母亲侯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3月,张某甲的母亲张某丙出资61万元将上述房产购回。同年2月,陈某某利用上述已结清的100万元借款合同,以未归还欠款为由,向本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上述房产被查封。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徐某某、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借款抵押合同、委托书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登记材料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检察官助理 刘缘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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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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