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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街道**大道**号**幢**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筹集赌资,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现状,明知没有口罩货源,还虚构有口罩出卖、有上家等事实,发送口罩、许可证、营执照等的图片、视频给被害人,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用于“时时彩”赌博。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笔共计71000元的购买口罩订金后用于“时时彩”赌博,没有进货也没有给被害人郭某某发货,后迫于被害人郭某某要报警的压力退还31000元给被害人郭某某,实际取被害人郭某某40000元。

2020年2月14日至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9笔共计75000元的购买口罩款后用于“时时彩”赌博,没有进货,并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后退还22500元给被害人苏某某,实际取被害人苏某某52500元。

2020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5笔共计51000元的购买口罩款后用于“时时彩”赌博,没有进货也没有给被害人黄某某发货,又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笔15000元的购买口罩款后用于“时时彩”赌博,没有进货也没有给被害人张某某发货,又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4日至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笔共计82500元的购买口罩款。因被害人陈某某多转账了购买口罩款,被告人郑某某退回给被害人陈某某9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73500元,全部用于“时时彩”赌博,没有进货,并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不退款。

被告人郑某某以上以出卖口罩为名、使用以上欺骗方式,骗取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2000元,全部用于“时时彩”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左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6、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微信账单详情、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及电子数据等;

7、辨认照片

8、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他人财款共计人民币2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助  理:张卓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伍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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