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北京以人民币2万元的
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冀A****1江铃全顺牌二手救护车,该车登记为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车辆时售车方已向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该车有多次违章未处理记录,不能年检,不能上保险。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车开回锦州市后,在网上找人为其伪造了一套车牌号为辽G****2的车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保险单,后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该车牌照为辽G****2,向其隐瞒了该车真实牌照为冀A****1的情况,并谎称该车现在能够年检,也能够上保险,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在凌海市**医院门口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从郑某某手中购买回至江苏南京使用,后黄某某于同年4月15日向被告人支付车辆保险钱1500元。被告人郑某某卖给黄某某的二手救护车经凌海市**中心鉴定价值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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