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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某甲(男,1988年出生)、周某乙(男,1998年出生)系堂兄弟,2020年5月份二人通过表妹认识了被告人郑某某。2020年6月份,郑某某分别告诉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自己所在的东兴隆村在卖倒垃圾的票,自己可以以每张票500元买下,然后700元卖给渣土车司机,让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和他一起投资倒卖垃圾票,为了让二人相信,郑某某还谎称其父是东兴隆村的书记。周某甲、周某乙二人相信后,周某甲在2020年6月13日至20日先后分六次给郑某某转账121000元,周某乙在2020年6月27日至7月7日先后分11次给郑某某转账27600元。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向,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及日常开销。被害人周某甲因未按期收到郑某某所承诺的收益,多次向郑某某索要,郑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至6日分三次给周某甲转账21000元。周某乙也多次向郑某某索要收益未果,周某乙遂将此事告知周某甲,二被害人才得知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对方要钱,遂一起到东兴隆村核实,发现东兴隆村没有卖垃圾票的事,该村书记也非郑某某的父亲,发现被骗后周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报案,周某乙于2020年9月7日报案,2020年8月25日郑某某到案。案发后,郑某某亲属已赔偿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事实,由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为12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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