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联合乡**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其有口罩现货的虚假事实,以一片0.6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林某某出售一万只口罩,被害人林某某向其微信转账6万元人民币货款,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货款用于个人花销。被害人林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要求其退还货款,被告人郑某某仅退还1.5万元人民币货款,便更换手机逃往外地。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 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4.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高 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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