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号**栋**号,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以其与其子郑某乙共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路**号**栋**单元**房作抵押向卢某甲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于同年7月10日在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卢某甲的弟弟卢某乙。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自身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与肖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其与其子郑某乙共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路**号**栋**单元**房作抵押向肖某某借款18万用于投资农家乐,月息2.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30日,肖某某将12万元钱给郑某甲,由郑某甲归还卢某甲借款后,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郑某甲当天立即在房产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肖某某的妻子蒋某某。

2017年12月25日,郑某甲谎称将其上述房产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后到银行贷款偿还肖某某的借款,骗取肖某某、蒋某某配合郑某甲到房产局办理上述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交给郑某甲。郑某甲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并未到银行贷款,于2018年1月3日与胡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于当天在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胡某某。在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郑某甲陆续向胡某某借款17万元,共计向胡某某借款37万元。2019年1月2日,郑某甲重新与胡某某签订借款37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在房产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债权变更为37万元。郑某甲向胡某某借款后并未归还肖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2017年8月30日,郑某甲向肖某某借款2万元,已经归还。2017年10月26日,郑某甲向肖某某借款1万元。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郑某甲按时支付肖某某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开始未再向肖某某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因郑某甲未能按时向肖某某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2018年5月左右,肖某某要郑某甲将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交给其保管,郑某甲遂于2019年9、10月左右将其找人伪造的两本假不动产权证交给肖某某。2018年12月25日,郑某甲未能偿还肖某某借款和支付利息,于当天向肖某某出具257000元的借条(包括19万元本金、自2018年1月起的利息以及2018年8月29日到期未归还的罚息共计257000元),后肖某某到法院起诉郑某甲,经调查发现,郑某甲2018年9、10月左右给肖某某的不动产权证为假不动产权证,且郑某甲用于抵押的房屋已于2018年1月3日抵押给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自身大量负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理由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肖某某借款,而后骗取其解除抵押登记,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找人伪造并购买两本假不动产权证,并将上述两本假不动产权证交给肖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