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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上窃取他人信息冒充女性人员,与被害人叶某某微信聊天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多次虚构家人生病、缴纳学费等事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26.8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认定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注册信息、支付宝注册信息、朋友圈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银行卡、电脑等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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