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因买卖表带与被害人吴某某结识。2019年8月底,郑某某来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城****号档口吴某某经营的“*****”,谎称准备经营拼多多网店,以合作经营为由骗取吴某某投资款人民币(下同)20万元(吴某某于9月2日、4日分二次转账给郑某某)。2019年10月7日,郑某某归还吴某某3972.6元(郑某某之前还欠吴某某货款484691元,2019年10月7日共归还吴某某13600元,按比例计算归还诈骗款及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转账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大道**二手车附近的工厂,谎称准备经营拼多多网店,以合作经营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投资款20万元(当天分二次转账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转账截图、借条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郑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偿还他人货款,并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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