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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见到口罩市场紧缺,产生了虚构有口罩货源诈骗他人的想法。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一次性口罩 大量现货”的虚假广告,并附有口罩图片、营业执照及检测证书,声称有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了6名被害人转账购买口罩货款共28580元(陈某某960元、李某某 4600元、张锐13800元、李某某5600元、周某某2500元、曹某某 1120元),收款后便不再回应对方,并把部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删除****。

被告人郑某某诈骗得手后,因慑于警方压力,归还了4600元给李某某,其余的大部分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及借给朋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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