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313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捕前住鞍山海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因帮助南票区**镇居民杨某某贷款获取了对方的信任,遂以疏通关系需要好处费,用以帮助杨某某使用已抵押于贷款公司的车辆进行“二次贷款”为名,骗取杨某某的信任。为办理“二次贷款”杨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10月26日、1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23,0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获取钱款后,未帮助杨某某办理贷款,而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微信向龙港区**街道居民周某某谎称给别人支付好处费能办理信用贷款,骗取了周某某的信任。此后至2019年3月27日,周某某累计向被告人郑某某转款8,800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南票区**镇居民蒋某某钱款8500元。
2019年5月5日,郑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连山区**街居民张某某钱款6800元。
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取上述钱款后,未帮助各被害人办理贷款,而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述;2.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案件来源、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靖
检察官助理:梅宇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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