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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曾在义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当过协警的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在某某派出所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虎某某在其姐姐被伤害一案上找人帮忙,骗取被害人虎某某的信任,以需要打点关系的名义,在2019年9月10日至15日间,分五次骗得被害人虎某某人民币共计47000元。

2019年 11月25被告人郑某某在义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被抓获。同日,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虎某某4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义乌市公安局辅警辞职报备表、全常住人口信息;2.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均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7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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