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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00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住集美区**镇**庄**号,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YY软件认识徐某某,并向徐某某购买魔域游戏中的游戏币魔石,徐某某便向郑某某游戏账户中交易了价值30000元左右的魔石。之后,郑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付钱,后推拖不过,便谎称已经在银行转账至徐某某,并提供虚假银行转账照片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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