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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镇**村**号,住芒市**路**小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0日,被害人郭某某因复工复产需使用医用口罩,后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需求信息。被告人郑某某联系被害人郭某某,以自有医用口罩可提供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0元后将钱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及家属返还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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