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汉族,中专毕业,南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胜利东路**市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3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8日、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其私营企业--南阳市升美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经他人虚开陕西南麓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兢越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齐升赢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康同达物资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张,票面总金额170.84万元,郑某某以票面金额约8%-9%的比例支付对方费用,共虚开税款数额24.82355万元。案发后,上述国家税款损失24.82355万元及滞纳金9.920105万元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证人廖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缴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琴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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