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人,住**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的“开票费”的价格,购买了开票方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受票方为“东阿县**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831****、0831****、0831****、0831****、0831****),价税合计共计562800元。被告人郑某某先将562800元支付给“东阿县**工程有限公司”,再由“东阿县**工程有限公司”转给“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材料有限公司”,然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562800元转回给郑某某,制造货物交易、资金支付假象。被告人郑某某取得上述发票后,用于结算其在“东阿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由东阿县**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7762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销售合同、账目记录及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抵扣证明等;2.证人焦某某、杨某某、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7627.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