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经营者,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公司经营者即被告人郑某某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店长孟某某、业务员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票货分离、资金走账的方式营造**公司从**公司处采购苹果手机等物品的假象,从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1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994441.03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25688.02元,均已申报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孟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2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俞 锴
2020年7月29日
附: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