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江门市新会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挂靠江门市**有限公司的**陈某某、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张某某达成协议,由郑某某介绍他人向上述二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郑某某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自2018年9月10日至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詹某某(已起诉)以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内的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559000元,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资料。经查实,上述开票公司与受票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函、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发票复印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5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涛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382703****;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材料六册及光盘四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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