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郑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4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07月15日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为了转移其丈夫方某某名下有争议宗地使用权,经过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于2016年6月1日,委托他人并在他人实际控制下在**银行**支行通过关联公司之间转账中间过户张某某和郑某某账户的方式,制造了一笔张某某转款11000100元给郑某某的银行转账流水,郑某某给张某某出具11000100元借款借条,捏造了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8月9日张某某受郑某某指使以郑某某、方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11000100元借款,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年8月31日,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7日,法院裁定查封了方某某名下的宗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姚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指使他人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