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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胡某某容留卖淫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和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德安县蒲亭镇**旅馆内提供卖淫场所、食宿等,容留陈某某、张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向卖淫女收取10元、20元不等的提成。现已查明嫖客身份的容留卖淫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 年11 月15 日,卖淫女陈某某与嫖客闵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旅馆**房间内进行性交易,嫖资为人民币100元。

2. 2019 年1 月23 日,卖淫女陈某某与嫖客代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旅馆**房间内进行性交易,嫖资为人民币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调取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代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在其共同经营的德安县大西门旅馆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胡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检察官助理:朱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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