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5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2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以桐君街道君山村脉地坞拆迁过程中土地报批、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先后向桐庐县信访局、杭州市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信访,相关部门均回复其信访理由不成立,但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仍不服。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得知桐庐县圆通阳明山温泉度假酒店工地有挖机进场将要施工。2018年3月20日至23日间,被告人郑某甲通过电话通知脉地坞村村民郑某乙、舒某某等人前往位于原脉地坞村的圆通阳明山温泉度假酒店工地阻拦施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结伙村民多次通过阻拦在挖机挖斗前、坐在挖机履带上、朝挖机扔石头等方式强行逼停施工,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书、通告、告知书及相关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乙、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拦截施工,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继民
检察官助理:余绯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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