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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职务侵占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珠海**公司餐厅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房,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延长至同年12月20日),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帅,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珠海**公司餐厅工作期间,利用点餐系统漏洞和服务员可以收银、点餐、传菜等工作便利,操作系统“催单”“转桌”“叫起”等功能,重复打印出餐单让厨房重复出餐,并私自收取客人支付的餐费,累计非法侵占珠海**公司餐厅营业收入款人民币282825.4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已主动归还全部侵占款项并前往横琴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单位)珠海**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单位)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珠海**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粤

检察官助理:伍嘉文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718****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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