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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及张某某与宁波云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并出资人民币20万元占该公司wish项目20%的分红权。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私下购买了一家wish店铺Paul Dean,并于2019年4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运营主管的职务之便,在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425号的宁波云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下班时间段,通过篡改电脑IP地址套用公司5号wish店铺,利用自己的Paul Dean店铺向海外销售该公司在国内采购的各类产品、货款进入该店铺绑定的被告人郑某某卡号为6230210330186572 的华夏银行卡的方式,侵占宁波云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宁波云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04 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wish商户平台付款记录、05店铺操作日志、云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名称及ID列表、2019年6月12日Paul Dean店铺尚未收到的金额清单、发货记录、物流成本记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单、照片说明、华夏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单、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余姚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情况澄明、人口信息;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5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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