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汉族,专科文化,南京**农产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南京**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总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回笼款共计人民币102.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24日至31日,被告人郑某某挪用融安县金立可金桔专业合作社应给**公司的回笼款人民币13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归还个人借款。
2.2015年1月7日、1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挪用融安县金立可金桔专业合作社应给**公司的回笼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经营的其他公司员工工资、信用卡还款、家庭开支。
3.2015年2月13日、14日,被告人郑某某挪用柳城县大埔镇果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应给**公司的回笼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4.2015年3月31日、4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挪用融安县桔祥金桔专业合作社应给**公司的回笼款26.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家庭开支。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归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利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号码:1994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谅解书等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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