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相岑,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开发海口市**路**号土地。2010年6月1日起**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变更为吴某甲占有30%的股份、陈某某占有25%的股份、郑某某占有25%股份、林某甲占有10%股份、**公司占有10%股份,管理人员变更为陈某某任总经理,董事林某甲、郑某某任董事长。2013年,海南海口**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因办公场所不足,公司经理林某乙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在海口市寻找合适的房源。之后公司员工吴某乙找到**步行街商厦并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层决策,认为**步行街商厦作为办公场所可行。接着海南海口**设计公司领导班子林某乙等人多次到**公司位于**路的办公室洽谈购买**步行街商厦事宜,林某甲及郑某某等多次参与恰谈,双方最终达成以每平方米8148元,共人民币18450168元买卖**步行街商厦14、15层33套房产,并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完成后,**公司销售部主管郭某某、销售员工李某甲、王某甲、曾某某、刘某某等人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按1‰至3‰的标准领取了**步行街商厦14、15层回款5200307元的佣金。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时任公司总经理林某甲签名要求财务人员以“李某乙14-15层销售佣金”项目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7月16日以同样理由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66万元,均由公司出纳员吴某丙交给了郑某某,郑某某收到166万元后用于个人花费。
经查,誉强公司股东吴某甲、陈某某对郑某某以佣金形式领取公司166万元未表示同意,公司关于佣金的规定为:销售经理、销售主管、置业顾问、销售助理的佣金发放为0.5‰至3‰,员工成功销售一套住宅提取佣金人民币5000元(不含税),并要求员工本人带客户一同到现场看房,并签字确认;在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可以按2.5%提取佣金。
2019年2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郑某某后,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后,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12月22日,誉强公司与郑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书》,郑某某向誉强公司退还166万元及公司的损失400余万元;2019年12月23日,誉强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书、任职情况说明、关于公司员工销售住宅提取佣金的规定、内部呈文会签单、支付佣金统计表、明细表、现金支出凭证、一本通交易明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股东协议、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乙、李某乙、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符某某、林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司财产人民币1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书 记 员:周 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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