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应聘至海口**实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三亚区域客户客情维护、下订单、对账及货款催收工作。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其利用经手、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货款不予上缴、私自截留退货货款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215775元。
一是采用截留收取客户的货款的方式,先后将收取的三亚**超市36234元的货款、三亚**店20326元的货款、三亚**超市的13029元的货款、三亚**超市38978元的货款、三亚**超市38654元的货款,以及三亚**超市49456元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6677元,占为己有。二是采用截留客户退货货款的方式,先后将三亚**店、三亚**商行、三亚**超市退货后的货物退款17199 元、1489 元、410 元,共计人民币19098元占为己有。
2018年1月,公司发现其侵占事实,郑某某遂陆续退还货款人民币76000元,但在剩余139775元货款未退还的情况下,其更换手机号码不再与公司联系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报案书、授权委托书、职务侵占公款明细表、退款转账收据、营业执照、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215775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茸
检察官助理:邢程程
书 记 员:王一帆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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