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2009年7月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8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期间,利用其代表公司与多家摄影拍摄公司对接工作、结算费用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报销、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浙江**服饰有限公司钱款共计1242459元。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退赔浙江恒坤服饰有限公司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报销单复印件、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124万余元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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