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海丰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长,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2019年9月1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任职海丰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676971.76元。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分局赤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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