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业。于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开始租用房间提供给他人用于按摩、卖淫等活动。现已查明,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查获,被告人郑某某先后租用莱州市**街道**公馆9**、9**等若干房间以及莱州市**街道**精品酒店9**、10**、10**等若干房间,统一提供给卖淫女用于居住、卖淫。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网上招募等方式先后组织姚某某(即卖淫女“瑶瑶”)、姬某某(即卖淫女“衣衣”)、王某某(即卖淫女“前前”)、杨某某(即卖淫女“微微”、“薇薇”)、李某甲(即卖淫女“莹莹”)、马某某(即卖淫女“珊珊”)、艾某某(即卖淫女“静静”)、谭某某(即卖淫女“小爽”)、李某乙(即卖淫女“平平”)、冯某某(即卖淫女“燕子”)等十余人在**公馆、**精品酒店该租用的房间内以及**酒店、**酒店等处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手机等与嫖客联系,向嫖客提供卖淫女照片、卖淫地点位置信息、商定时间等。嫖客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通过扫描郑某某提供给卖淫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等方式支付嫖资,已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使用过昵称为“金尊可口可乐”、“平平淡淡(祛痘,祛斑)”、“中化顺达加油站”、“进口水果批发店”、“天天网购”等微信以及支付宝收取嫖资,收取的嫖资被告人郑某某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该供述与卖淫女分成后剩余部分再与谭某某(另案处理)五五分成。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公馆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从郑某某处扣押房屋租赁合同、房间钥匙、手机以及现金10221元等。后被告人郑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向公安机关代缴25万元罚没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款二维码等物证;案件来源、租房合同等书证;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收款二维码、钥匙、手机等物证一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