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号之100,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74********,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陈某、徐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唐之青(在逃)的邀约下与唐某某、陈某等人在缅甸迈扎央“迈达赌场”合伙入股包租了一张“猜大小”赌台,营业数天后,郑某某、陈某等人返回广东。
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邀约陈某、徐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驾车从广东到达德宏州陇川县又通过便道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迈扎央“迈达赌场”之后,郑某某、陈某等人继续包租“猜大小”赌台。郑某某负责赌台的运营;陈某负责记录赌台的输赢情况;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甲作为赌台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管账、收钱、赔钱。期间,唐某某、郑某某等人与迈达赌场串联,先后组织唐某某、尹某某、吴才某、程某某等人偷越国境到缅甸“迈达赌场”赌博,直至2020年3月29日,因缅甸疫情影响,迈达赌场关闭。
2020年3月30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甲一起结伙从缅甸迈扎央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陈某、陈某某则各自找寻车辆从缅甸迈扎央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2020年3月31日,陈某、陈某某等人乘坐大巴车经拉相查缉点时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1日,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偷越至境外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非法偷越至境外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陈某、陈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1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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