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9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6社40号。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街道**路**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经预谋盗窃后,多次在我市**镇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小车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窜至**镇**村**街36号路边,由被告人黄某某拉开被害人王某海停放在该处的渝F15****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1台索尼牌摄像机(价值人民币6900元)、1块手表(价值人民币360元)及50多元人民币。破案后,手表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未缴回。
2、2016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窜至**镇**村**队**街26号对面,由被告人黄某某拉开被害人梁某生停放在该处的粤TFA****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翻找,但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拉开被害人梁某昌停放在旁边的粤TDS****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6800元。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3、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窜至**镇**村**队篮球场附近路段,由被告人胡某某拉开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50****号小车车门并在车内盗走1台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手机交给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破案后,手机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6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宏、胡某某窜至**镇**街11号门前,由被告人黄某某拉开被害人郭某明停放在该处的粤T42****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3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中2包香烟分给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随后,三名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逻至该处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香烟1包、手表1块及手机1台,从被告人郑某某身上缴获香烟1包、手表1块、手机1台及眼镜1副,从被告人胡某某身上缴获香烟1包、眼镜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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