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某某**镇街道**街**号,现居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1301号,经营高青某有限公司、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楼**单元**号,现居淄博市高新区某小区55号楼1单元301号,经营某**科技管理(山东)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号楼**号,经营装修公司。2015年9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现居淄博市张店区某小区1单元1602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9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张某某、侯某某、郑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郑某甲租赁高某某电影院经营某道馆期间,芦某多次干扰道馆经营。2009年6月23日下午,郑某甲安排张某某约芦某谈判,芦某带领刘某、郭某某等十余人到达高某某电影院,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郑某甲一方的张某某、侯某某、郑某乙、主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持事先准备的木棍追打芦某、郭某某等人,致芦某、郭某某受伤。经鉴定芦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芦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张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及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6.郑某甲辨认芦某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甲组织张某某等人持械与芦某一方斗殴,张某某、侯某某、郑某乙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并致二人轻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郑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侯某某、郑某乙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_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表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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