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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路**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省磐石市邮政局营业员,住吉林省磐石市**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东安瑞凯国际一期3-1103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街**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春市九台市**镇**街**园**,系**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2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某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院**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杨某甲、吕某某、范某乙、赵某乙、王某甲、某某丙、赵某甲、杜某某、某某丁、孔某某、某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梁某某、某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范某甲、刘某某、徐某某、柳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9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12日各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在吉林省长春市金色橄榄城35号楼**单元**室,从绰号“某某戊”(真实姓名不详)处获得“美高梅”网络赌博盘作为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被告人某某丙、王某甲、杨某甲、柳某某、赵某乙,同时建立赌博微信****,利用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的开奖结果,以和参赌人员对赌的方式,按0.15-1%的比例对输赢结果进行分成,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各按0.5%的比例参与被告人郑某某的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结算赌资流水为人民币3,507,599元。

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末,在吉林省磐石市琉森小镇28号楼**单元**室家中,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被告人梁某某(某某甲)、孔某某(某某乙)、李某乙、刘某某,并为上下家结算赌资输赢,以抽头渔利和占成的方式获利,结算赌资流水为人民币5,068,452元。

被告人梁某某、某某甲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乾丰园小区、筑石红小区住宅内,组织网络“快三”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4,942,569元。并于2018年3月至9月雇佣被告人李某丙,为其经营的网络赌博从事接单、下注、返利等活动。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8年3月至7月,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某某甲,在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乾丰园小区住宅内,组织网络“快三”赌博,抽头渔利。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孔某某、某某乙在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鸿博嘉园小区住宅内,组织网络“快三”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4,501,369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末,在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东安瑞凯国际一期家中,将在网上租赁的“快三”赌博盘转让给李海燕(未到案),由其组织网络赌博,被告人赵某甲占1成,被告人杜某某负责赌资结算,抽头渔利,计算赌资流水人民币4,979,829元。

被告人李某乙、范某甲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末,在租住的吉林市船营区首创国际广场小区住宅内,组织“北京赛车”和“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 3,198,391元。并于2019年3月份雇佣被告人马某某,为其经营的网络赌博从事接单、下注、返利等活动。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夏天至2019年3月末,在长春市二道区桦甸街地矿宿舍家中,组织“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3,139,660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2月至3月末,在长春市南关区东湾半岛二区17号楼2单元1003室家中,组织“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2,402,310元。

被告人赵某乙于2019年3月份,在租住的长春市南关区长通家园住宅内,组织 “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1,481,142元。

被告人某某丙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其经营的九台市龙嘉镇康乐园老年公寓内,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3名,组织网络赌博,抽头渔利,为上下家结算赌资,流水为人民币1,066,339元。

被告人吕某某、范某乙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末,在租住的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A区30栋**单元**室,组织“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1,043,19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末,在吉林省磐石市美人家小区家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被告人徐某某,由其组织网络赌博,按占成的方式获利,为上下家结算赌资,流水为人民币 365,752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末,在吉林省磐石市锦绣国际小区家中,组织 “快三”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 368,581元。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3月中旬至3月末,在租住的长春市二道区**室,组织 “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57,379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1月至3月,在长春市二道区鼎慧华庭家中,在网上申请“快三”赌博盘,交由周奥博管理,组织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流水为人民币50,100元。

被告人某某丁于2019年1月份,在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小区家中,组织 “快三”网络赌博,赌资流水为人民币14,520元。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在被告人郑某某的网络赌博****里结算赌资,合计结算赌资流水830,70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赵某乙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

二、书证

1.抓捕、破案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流水清单;

4.微信、支付宝、赌博网站截图

(三)证人李某丁、杨某乙、王某丙等证言

(四)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赵某甲、梁某某、某某甲、孔某某、某某乙、李某乙、杜某某、吕某某、范某乙、杨某甲、王某甲、赵某乙、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刘某某、某某丙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帮助结算赌资,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乙、柳某某、某某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范某甲、武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仍提供帮助,均系从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阳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杨某甲、吕某某、范某乙、赵某乙、王某甲、赵某甲、杜某某、孔某某、某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梁某某、某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范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柳某某、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 讯问光盘2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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