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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菜园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大房身镇****组;2016年9月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德惠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10日、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雇佣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市**小区操作吉林快三赌博网盘,并为其提供住处、电脑、手机、赌博网盘等,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微信接收玩家投注,在赌博网盘上为玩家押号;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乙、梁某(另案处理)加入该赌博行为,二被告人负责为赌博群招徕玩家,从中渔利。经审计,被告人郑某甲、乔某某接收投注人民币1294504元,分别获利人民币43832元、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乙接收投注人民币452529元,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微信交易支付明细等;

2.​ 证人谷某证言;

3.​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微信上接收玩家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乔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物证袋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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