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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安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于2019年7月伙同郑某乙将赵某某藏匿至安图县万宝镇郑某乙弟弟郑某丙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赵某某、郑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检察官助理:戴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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