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16年6月29日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值班律师王惠琴,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行至西固区化工街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见该公司营销中心103室袁某某办公室无人,便将袁某某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vivoX9手机盗走,手机壳内装人民币100元。后销赃获款900元挥霍。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X手机认定价格4730元,被盗vivoX9手机认定价格381元。
2、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行至西固区怡安小区单身楼601室,见房门打开、室内无人,便将张某某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小米5c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300元挥霍。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6s手机认定价格360元,被盗小米5c手机认定价格363元。
3、 2019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行至西固区福利西路西固区幼儿园,见一楼寝室无人,便将该园工作人员康某某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100元挥霍。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6splus手机认定价格为1728元。
4、2019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行至兰州市城关区凤鑫大厦1604室,见防盗门开着,便将室内鞋柜上汪某某一个手提包盗走,包内装人民币1000元、iphone5s手机一部、黄金耳环一对、银项链一条及银行卡等物品。郑某某将赃款挥霍,并将其他物品丢弃。被盗iphone5s手机及被盗首饰的价格鉴定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5、2019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行至兰州市城关区兰州亚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室,趁该公司工作人员潘某某不注意,将潘某某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370元挥霍。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mate9pro手机认定价格为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康某某、汪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西价认字(2019)45号、西价认字(2019)46号、西价认字(2019)67号、西价认字(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八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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