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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我市南朗镇多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曹某某、“打不死”在我市南朗镇格林豪泰酒店后门厨房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华放置于该处的的灰色豪顺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

2、同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我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黄某某塱安格尔厂旁边出租屋门口,盗窃被害人莫某得放置于该处的的红黑色电动车1台(无法核价)。

3、同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曹某某在我市南朗镇后门某某00378号出租屋门前,盗窃被害人罗某会放置于该处的的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

4、同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曹某某、“打不死”在我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博力高对面出租屋122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孙某放置于该处的黑红色鸿禧牌电动车1台(无法核价)。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曹某某、“打不死”继续到我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00091号、00092号出租屋一楼走廊处,盗窃被害人卢某放置于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台(无法核价)、被害人班某阁放置于该处的黑色南鹰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我市张家边四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散页5张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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