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区**委**组**栋**号,住虎林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虎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与被害人吕某某恋爱期间,趁吕不备,进入位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吕某某家中,盗取其黄金手链。郑某某分两次将该手链上的九颗黄金圆珠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卖至虎林市“白玉金行”,获利共计人民币2,043元,部分用于消费,剩余现金1,900元给吕某某使用。案发后,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出具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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