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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韦曲南站乘坐北行的500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航天总医院站附近时,郑某某趁被害人郭某某下车不备时从郭某某随身挎包内盗窃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5000余元、银行卡若干张、身份证1张),随后下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现金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卷三册、补充材料八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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