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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号。2016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兴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8日因吸毒被兴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14日兴义市公安局继续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现羁押于兴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兴义市笔山路新干线网吧,将被害人钱某某身上的一部价值1600元的金色oppo牌R9型手机盗走。

2.2019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兴义市桔山办神奇西路部落网咖,将被害人阮某某放在网吧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400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现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二次盗窃他人价值共计3000元的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卷宗1册,散卷1页,光盘1个;

     3.随案移送人民币现金600元、身份证1张、内壁金色外壁灰色戒指1个;

     4.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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