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车停靠站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部未拔钥匙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6元。
2.2019年10月I2日I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经过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路口时,见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车把手上挂了一个黑色的单肩包,遂将该单肩包盗走。该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20元、一张徐某某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同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旁被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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