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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地铁C出入口处附近,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自行车一部。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心艺牌(不含随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32元。

二、2019年1月20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地铁C出入口处附近,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部。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雅迪牌(不含随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17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地铁口被民警抓获,涉案心艺牌电动自行车和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民警查扣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非机动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

检察官助理:廖翔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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