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和现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筹集生活开销,到福安市城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安市春天城乐游网咖,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时,盗走其放在桌子上的oppoR11手机一部。
2.2020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安市万利广场盛世经典牛排店内,趁被害人江某甲熟睡时,盗走其放在餐桌上的oppoA57手机一部,而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清经营的通信维修店,现已追回返还江某甲。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安市**街道曙光网吧内,趁被害人江某乙熟睡时,盗走其放在身旁椅子上充电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而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裕源经营的福安市亿源通信维修店,现已追回返还江某乙。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盗手机两部;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涉案手机购买凭证及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杨某某、江某甲、江某乙陈述;
4.证人证言:郑清、郑裕源证言;
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50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共计198页,检察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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