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199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尤某某城关镇**路**号旁**局老宿舍二楼,撬开被害人林某某二楼房间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尤某某城关镇朝阳宾馆308房间内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426刑初63号、尤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尤刑初字第222号、尤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尤刑初字第2号、三明市**号**号**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2018)闽0426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叶某某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尤发改价认[2019]51号《关于被盗的黄金戒指价格认定结论书》、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9]1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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