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赤坎区**学院附近开快餐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由于参与赌博输钱,为了获取赌资,于2019年8月中旬至2109年9月7日期间,在湛江市麻某某**镇**市场**排**号被害人林某某的牛肉档三次实施盗窃该档口的钱财,一共盗窃人民币191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中旬某天9时许,郑某某去到**市场**排**号牛肉档买了60元的牛肉,其利用自己坐在收银抽屉旁切牛肉的时机,趁旁边没人注意,就把手伸进收银抽屉抓了约130元人民币装进自己的口袋里,随后郑某某切完牛肉给钱老板就回家了。
二、2019年9月4日9时许,郑某某来到上述牛肉档买70元钱的牛肉,其利用自己坐在收银抽屉旁切牛肉的时机,趁没人注意时用左手伸进收银抽屉抓了760元人民币放进其口袋,切完牛肉后郑某某微信付款给老板就回家了。
三、2019年9月7日9时许,郑某某来到上述档口要买50元钱的牛肉,其利用自己坐在收银抽屉旁切牛肉的时机,趁旁边没人注意时就用左手伸进收银抽屉里抓了1026.1元人民币装进其口袋里,之后被其对面的李某某发现并抓获。林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后来到现场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郑某某盗窃罪,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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