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031812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罗田县白莲河乡黎明垸村4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浚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郑浚连续3次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约180斤胖头鱼,获利约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28余斤。当日晚22时3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140余元。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41余斤。当日晚21时39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205余元。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110余斤当日晚20时4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5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胡忠平、王新超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凯贤的陈述;5.取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郑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浚单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罗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连续3次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约180斤胖头鱼,获利约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28余斤。当日晚22时3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140余元。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41余斤。当日晚21时39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205余元。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110余斤当日晚20时4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5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5.取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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