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031812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罗田县白莲河乡黎明垸村4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浚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郑浚连续3次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约180斤胖头鱼,获利约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28余斤。当日晚22时3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140余元。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41余斤。当日晚21时39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205余元。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浚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110余斤当日晚20时4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忠平,获利5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胡忠平、王新超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凯贤的陈述;5.取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郑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浚单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罗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连续3次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约180斤胖头鱼,获利约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28余斤。当日晚22时3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140余元。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41余斤。当日晚21时39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205余元。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莲河水库利用渔网偷捕胖头鱼110余斤当日晚20时48分,以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获利5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5.取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