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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龙岗大道横岗段**号**房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2元。

2.201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岗区园山街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南一巷**号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盗走。

3.2020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岗区园山街道,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路**号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62元。

4.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龙岗区园山街道,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号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新村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款收据、发票;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认不讳;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叶某某等的陈述;4.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20]10034号、10038号、10052号、100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深龙岗价认定函[2020]23号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及周边视频、指认视频4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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