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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科技园,翻墙进入科技园内的深圳**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楼车间内,通过车间窗户偷出147块铝锭,被告人郑某某将窃得的147块铝锭转移藏匿到该工业园物业用房的杂物间里,离开时从中带走20块,途中丢失2块(已找回),其中18块铝锭被被告人带至惠州市惠阳区一路边销赃后获利85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缴回剩余未来得及转移销赃的铝锭127块。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的该批铝锭共价值109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作案前在案发地周边出现的视频、查货赃物时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附卷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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